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聲,530,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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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30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徐振烘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民國113年3月7日雄檢信嶸113執聲他344字第1139018469號函,聲明異議狀誤載為112年度執更字第2071號,應予更正),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徐振烘(下稱異議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以112年度聲字第20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得易科罰金,詳如附表一所示,下稱A裁定)、後以112年度聲字第1605號裁定應執行1年7月(得易科罰金,詳如附表二所示,下稱B裁定)確定。

惟異議人所犯上開2裁定所示之罪均在同一年度,本得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然檢察官卻駁回異議人上開聲請,顯不符刑法第51條第5項、第53條規定,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

而是否屬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應從檢察官所為之實質內容觀察,不應侷限於已核發執行指揮書之情形(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0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

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參照)。

四、經查:㈠異議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就附表一所示各罪以112年度聲字第14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即A裁定)、就附表二所示各罪以112年度聲字第16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即B裁定),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執更字第2071號、112年度執更字第2179號案件指揮接續執行上開A裁定、B裁定。

嗣異議人於民國113年2月6日、同年月27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A、B裁定合併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經檢察官於113年3月7日以雄檢信嶸113執聲他344字第1139018469號函覆礙難照准等情,有上開函文及A裁定、B裁定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是本件檢察官拒絕異議人對於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固須有救濟之途,異議人自得就此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核先敘明。

㈡觀之A裁定附表一所示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期為111年8月10日(即附表一編號1之罪),B裁定附表二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為111年8月19日至同年00月00日間,是B裁定附表二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A裁定附表一所示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後所犯,不符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數罪併罰要件,無從將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全部合併定應執行刑。

況且A、B裁定所示各罪,無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亦無因赦免、減刑,致原裁判定刑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依前述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A、B確定裁定均已生實質確定力,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亦不得就其中部分犯罪拆解重新定應執行刑。

從而,檢察官針對異議人主張就A、B裁定合併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函覆礙難照准,並說明:「經查本署112年執更字第2071號裁定(即A裁定)之首罪…判決確定日為111年8月10日,而112年執更字第2179號定刑之案件(即B裁定)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後,不符數罪併罰。

」等語,其執行指揮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㈢綜上所述,異議人主張應就A、B裁定所示各罪重新合併向法院聲請定刑乙節,尚難採認。

檢察官函覆否准異議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其執行之指揮並無違誤或不當,異議人就此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附表一: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488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執更字第2071號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竊盜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 年9月5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64號 111 年8月10日 同左 111 年8月10日 2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178號 111 年9月7日 同左 111 年10月18日 3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5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3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378號 111 年9月8日 同左 111 年10月21日 5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3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708號 111 年9月8日 同左 111 年10月21日 6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3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316號 111 年9月14日 同左 111 年10月25日 7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3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852號 111 年9月6日 同左 111 年10月18日 8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113號 111 年10月4日 同左 111 年11月15日 9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1月1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1月1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1月2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2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2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613號 111 年10月26日 同左 111 年12月6日 13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1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77號 111 年11月2日 同左 111 年11月2日 14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573號 111 年11月16日 同左 111 年12月21日 15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5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84號 112 年1月16日 同左 112 年2月21日 16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5月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7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5月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8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5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9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6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566號 112 年2月9日 同左 112 年3月16日 20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6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1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6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2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6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3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6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115號 112 年4月14日 同左 112 年5月17日 24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4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08號 112 年4月14日 同左 112 年5月17日 25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4月2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6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 年5月1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備註 1.編號1至14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2.編號15至18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3.編號19至22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附表二: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605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執更字第2179號 確定判決案號 確定判決之罪名及宣告刑及犯罪日期 確定日期及備註 1 高雄地方法院 112年簡字611號 ①徐振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8月19日 112年3月22日 原確定判決就左揭①至⑤五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
②徐振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8月19日 ③徐振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8月30日 ④徐振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8月30日 ⑤徐振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8月30日 2 台南地方法院 112年易字108號 ①徐振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0月7日 112年4月7日 原確定判決就左揭①、②二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確定。
②徐振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0月26日 3 高雄地方法院 112年簡字308號 ①徐振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8月25日 112年5月17日 左揭①為原確定判決書附表編號4之罪。
原確定判決書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三罪,另經本院112年聲字1488號裁定定執行刑,並非本次定執行刑之範圍。
4 高雄地方法院 112年簡字1172號 ①徐振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9月12日 112年8月2日 原確定判決就左揭①至④所示四罪,未定執行刑。
②徐振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9月12日 ③徐振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9月18日 ④徐振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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