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訴,317,202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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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7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温雅芳



指定辯護人李佳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238號、第18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温雅芳自民國113年9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羈押強制處分之要件中,所謂執行羈押之必要與否,或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自許由法院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
二、被告温雅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重大,認有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13年6月21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件在案。
三、經查: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已坦承全部犯行,且有起訴書所載卷證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件復係在113年1月至4月間涉嫌販毒高達11次,衡以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逃亡可能性較高,是確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又被告係在密集時間內多次販毒,確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之虞,故被告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考量被告所涉之重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與國民健康,其所造成法益侵害程度,與被告遭羈押所受人身自由之限制,以及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保障,就羈押之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認以具保、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刑事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9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依本案目前訴訟進程,被告串供之可能性已大幅降低,故認應無再禁止其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林裕凱
法官陳力揚
法官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蔡嘉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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