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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陳尤芸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被 告 張雅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莊維澤
法 官 陳薇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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