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宋澤毅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吳岳龍律師
被 告 林珀漢
方虹月
方天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112年度交簡字第281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