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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趙培倫
送達代收人 趙俊傑
被 告 李涵筑
上列被告李涵筑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趙培倫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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