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單禁沒,75,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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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蓁彬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伍陸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蓁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因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29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述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報告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

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562公克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8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34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安保字第95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264號卷第63頁、高雄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298號卷第55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

另上述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檢察官聲請意旨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為聲請依據,復漏未引用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均有未恰,而應予更正、補充,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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