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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36號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5號
原 告
兼 被 告 陳圓成
原 告
兼 被 告 吳得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8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兼被告二人(下稱原告二人)因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81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二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部分雖經本院判決不受理,惟因原告二人均具狀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原告二人提出之書狀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丁亦慧
法 官 陳鑕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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