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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8550號、111年度偵字第285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緯被訴如附表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緯明知其無PlayStation5主機商品(下稱PS5主機)可供交易,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自民國000年0月間起,在不詳處所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露天拍賣網站,使用會員帳號『tomohisa206』在露天拍賣網站上經營『小陳的電倉電玩賣場』,對可瀏覽上開網站之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賣PS5主機之不實訊息,嗣經附表所示之告訴人邱奕翔瀏覽上開不實資訊後,誤以為被告確有PS5主機可供販售,陷於錯誤,下標購買如附表所示之PS5主機1台,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金額,匯款至黃子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附表(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部分)之事實,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078號、第18232號、第19860號),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792號審理後,認被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連同其餘數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於民國112年1月31日判決確定(下稱前案)等節,有前案之刑事判決書(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551號卷第287至308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被告被訴如附表之犯罪事實,既曾經前案之判決確定,檢察官復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而繫屬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附表:
被害人 購買標的(實際出貨狀況)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邱奕翔 (提告)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PS5主機1台 111年4月12日19時20分 17,500元 甲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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