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審訴,23,2024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安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安福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