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審附民,124,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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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24 號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25 號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157號
原 告 林易辰
陳永恩
吳佳紜
被 告 高士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丁亦慧
法 官 陳鑕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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