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9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伍英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伍英明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訊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徐莉喬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挺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