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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慧鈺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謝慧鈺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黃傳堯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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