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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進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2年度毒偵字第3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進明施用第一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上開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2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陳進明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早上某時,在高雄市○○區○○路00巷0弄00號,將海洛因置入針筒內加水稀釋,以注射入體內之方式,施用海洛因乙情,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
且其於112年10月11日上午11時20分為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現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鑑定許可書、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刑警隊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該表誤載採尿日期為111年10月11日)、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2年11月8日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頁、第21頁、第22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於前揭時、地,施用海洛因之事實,堪可認定。
㈡、又被告前因二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聲請戒治,其中聲請戒治部分,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6月26日因停止戒治,並於92年9月13日戒治期滿;
另起訴部分,則由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248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迄今並無再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遇之紀錄乙節,有矯正簡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查本件係被告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3年後所為,依前揭說明,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再予適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機會。
㈢、至於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70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自111年8月3日起至113年8月2日止,被告須完成戒癮治療程序,並按期履行預防再犯之必要命令(即向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及高雄市政府毒品防制局報到並接受輔導、不定期驗尿,檢驗結果須呈陰性反應)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然「緩起訴處分之戒癮治療」與「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因法律規定之程序、效果均不相同,已無法等同視之。
即被告初犯(或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3年後再犯)施用毒品,經為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若遭撤銷,檢察官針對該次撤銷緩起訴之施用毒品犯行,或者戒癮治療履行完畢,檢察官針對之後施用毒品犯行,均仍應依前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或第23條之規定處理,亦可以再為緩起訴,然不得逕行起訴(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被告前揭戒癮治療無論是否執行完畢,均無從認被告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之處遇,檢察官針對本次施用毒品犯行,向本院聲請觀察、勒戒,於法有據,併以說明。
四、再者,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初犯」及「3年後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之處理,採行「觀察、勒戒」與「附條件緩起訴處分」(同條例第24條)併行之雙軌模式。
檢察官是否對被告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屬法律賦予檢察官之職權,並非施用毒品者所享有之當然權利,檢察官得本於上開規定及立法目的,依職權妥為斟酌、裁量而予決定。
除檢察官之判斷有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其裁量有重大明顯瑕疵外,自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70號為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卻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可見被告戒癮治療成效不彰,戒絕毒癮之意志不堅、自制力薄弱,此次若僅以寬鬆之機構外社區性戒癮治療,已難期待其能完全戒絕毒癮。
從而,檢察官考量本案具體情節,向本院聲請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其此部分職權之行使尚屬合法,亦無裁量恣意或濫用之情,故檢察官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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