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簡,1459,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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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45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景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2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892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柯景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零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柯景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110 年12 月6日某時許起,接續佯裝為女性向李冠霆詐稱需要生活費用及償還款項與前男友云云,致李冠霆陷於錯誤,而依柯景程之指示匯款至柯景程指定之帳戶內(李冠霆匯入之帳戶、時間、金額,詳見附表一「匯款帳戶、時間及金額」欄所示),及購買GASH點數(李冠霆購買GASH點數之時間、金額、序號,詳見附表二)暨價值新臺幣(下同)8,500元之手機遊戲商品予柯景程。

二、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㈠被告柯景程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李冠霆於警詢之證述。

㈢證人陳盈靜、陳建昱之證述。

㈣匯款明細、GASH點數購買明細、陳建昱國泰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黃信嘉郵局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陳盈靜玉山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7月2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30813號函及檢附提款影像。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可具體指明之財物,後者則指前開財物以外之其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無法以具體之物估量者而言(如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

是被告對告訴人施以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匯至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及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GASH點數暨8,500元之手機遊戲商品予被告,前者(指附表一部分)係構成詐欺取財,附表二及購買手機遊戲商品部分因均不涉及實體物之交付,自應構成詐欺得利罪。

至公訴意旨認被告附表二所示部分及購買遊戲商品部分行為亦係成立詐欺取財罪,容有未洽,惟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社會基本事實應屬同一,且詐欺得利罪與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相同,僅詐得客體是否為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且經本院告知被告上開罪名後(見審易卷第40頁),是此罪名之變更,對被告之防禦權並不生不利影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一部分)、及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附表二及購買8,500元手機遊戲商品部分)。

㈢查被告多次詐欺告訴人,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指定之金融帳戶,及購買GASH點數、遊戲商品予被告使用,被告係出於單一犯意,屬時間密接、方法相同,利用告訴人陷於錯誤之同一次機會,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包括一罪之接續犯。

㈣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且本院考以被告詐欺取財之所得金額,較之其詐欺得利之不法利益價值為多,故認應從一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查起訴書雖記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惟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而有其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如被告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節),未具體指出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以外之相關證明方法,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自無庸就此部分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亦無庸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且被告此部分前科素行僅須依刑法第57條第5款規定於量刑時予以審酌即可(詳後述),附此敘明。

㈥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及利益,竟以前開手段詐取告訴人之現金及不法利益,顯不知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且除前賠償5,000元予告訴人外,並未賠償告訴人其餘損失或獲取告訴人之諒解,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查,所為實有不該;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及其犯罪手段、前科素行(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被告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共計42萬50元(計算式:27萬9,300元+13萬2,250元+8,500元=42萬50元),扣除前已返還告訴人5,000 元部分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外,其餘犯罪所得41萬5,050元(計算式:42萬50元-5,000 元=41萬5,050元),均未扣案,亦未返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仍應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良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匯款帳戶、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1 陳盈靜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2月6日晚上10時42分許、2,000元 2 陳盈靜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2月8日晚上7時57分許、3萬5,000元 3 黃信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中信,應予更正)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110年12月9日上午6時7分許、3萬元 4 黃信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中信,應予更正)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110年12月9日上午8時32分許、2萬元 5 陳盈靜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2月9日中午12時10分許、3萬元 6 陳盈靜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2月15日晚上9時15分許、4萬元 7 陳盈靜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2月15日晚上9時51分許、8,000元 8 陳盈靜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2月16日上午11時53分許、6萬元 9 陳盈靜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2月16日中午12時3分許、1萬元 10 陳盈靜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1分許、4萬元 11 陳盈靜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2月16日上午10時42分許、300元 12 陳建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47分許、4,000元 合 計 27萬9,300元(起訴書誤載為25萬2,300元,應予更正) 【附表二】
編號 GASH點數交易時間 購買GASH點數 序號 購買GASH點數金額(新臺幣) 1 110年12月7日上午8時52分許 3000點 0000000000 0,000元 2 110年12月7日上午9時35分許 3000點 0000000000 0,000元 3 110年12月13日中午12時8分許 3000點 0000000000 0,000元 4 110年12月7日上午10時1分許 5000點 0000000000 0,000元 5 110年12月7日上午11時27分許 5000點 0000000000 00,000元 6 5000點 0000000000 0 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51分許 5000點 0000000000 00,000元 8 5000點 0000000000 9 110年12月8日上午8時11分許 5000點 0000000000 00,000元 10 5000點 0000000000 00 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7分許 5000點 0000000000 00,250元 12 5000點 0000000000 13 5000點 0000000000 00 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34分許 5000點 0000000000 00,250元 15 5000點 0000000000 16 5000點 0000000000 17 110年12月10日晚上9時23分許 5000點 0000000000 0,000元 18 110年12月11日晚上8時42分許 5000點 0000000000 00,000元 19 5000點 0000000000 20 110年12月11日晚上10時32分許 5000點 0000000000 00,000元 21 5000點 0000000000 22 110年12月12日晚上9時14分許 5000點 0000000000 00,000元 23 5000點 0000000000 24 110年12月12日晚上9時54分許 5000點 0000000000 00,000元 25 5000點 0000000000 26 110年12月16日晚上7時40分許 5000點 0000000000 0,500元 27 5000點 0000000000 28 110年12月16日晚上8時8分許 5000點 0000000000 0,750元 29 110年12月18日上午8時44分許 500點 0000000000 000元 合 計 13萬2,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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