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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6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家興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家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11行其中「採集其尿液送驗,」補充更正為「採集其尿液送驗,李家興於員警尚未知悉其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前,即主動向員警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而接受裁判,而李家興之尿液經檢驗」;
證據部分補充「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偵辦毒品蒐證照片36張、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李家興(下稱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出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1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案,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以供施用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又被告於員警尚未知悉其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前,即主動向員警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而接受裁判等情,有被告警詢筆錄附卷可參(見警卷第5頁),堪認符合自首之要件,考量其此舉減少司法資源浪費,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為:「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查被告雖於警詢及偵訊中供稱其本案毒品來源為黃文勇,惟本件係檢警先針對黃文勇涉嫌販毒部分進行偵辦,方進而查獲被告(見警卷第7頁之高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偵查隊通訊監察譯文表),故難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猶未能斷絕毒品,再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除戕害自身健康外,對社會秩序亦產生不良影響,所為實屬可議;
惟念其犯後主動坦承並自首犯行,態度良好,並考量其前科素行(不構成累犯,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於警詢自陳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志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0號
被 告 李家興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李家興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3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1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施用,竟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10月15日14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住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因本署檢察官偵辦他人涉嫌販賣毒品案件,經警於112年10月26日9時45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李家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尿液採證編號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編號:D112188)、 112年11月21日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 驗報告(原始編號:D112188)各1份。
(三)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 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陳志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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