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簡上附民,103,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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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3號
原 告 孟憲明
被 告 王采羚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件刑事案件業經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準備程序時具狀撤回上訴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判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徐莉喬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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