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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傅阿相 (年籍詳卷)
被 告 陳宜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謝昀哲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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