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簡上附民,12,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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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陳思璇

被 告 黃柏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黃柏瑋刑事訴訟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7號),業經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於民國112年6月21日判決在案,有該案判決書1份可憑。

茲原告於113年1月5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葉芮羽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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