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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泰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又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3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
玆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5、6、7、9、10、13、18、19、20、21、22、2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4、8、11、12、14、15、16、17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
然因受刑人就附表所示23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經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除附表編號5、13為妨害性自主章節之犯罪,附表編號4為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外,其餘均為詐欺章節犯罪及洗錢罪,其罪質及犯罪情節多數相同,犯罪時間自民國108年間至110年間,依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衡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日後復歸社會更生,暨受刑人於上開調查表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等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並無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是如附表編號1所示宣告刑之併科罰金部分,自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昀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竣凱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年月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併科罰金部分,不在本件聲請定刑範圍) 108年11月11日前某時 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40號 雲林地院109年度金訴字第58號 110年4月19日 雲林地院109年度金訴字第58號 110年5月18日 編號1至19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2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1月1日 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106號 雲林地院110年度六簡字第83號 110年4月23日 雲林地院110年度六簡字第83號 110年5月25日 3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109年7月1日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3號 雲林地院110年度易字第85號 110年5月21日 雲林地院110年度易字第85號 110年6月28日 4 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8年5月4日 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922號 本院109年度審侵訴字第19號 110年6月23日 本院109年度審侵訴字第19號 110年7月28日 5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有期徒刑拾月(3次) 108年3月30日 108年3月31日 108年4月8日 6 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柒月(2次) 108年6月24日 108年7月1日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513號等 雲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908號 110年7月30日 雲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908號 110年9月1日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年7月2日 8 幫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8年12月28日前某日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71號 臺中地院110年度簡字第248號 110年3月26日 臺中地院110年度簡字第248號 110年9月9日 9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109年12月2日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80號 彰化地院110年度易字第337號 110年8月25日 彰化地院110年度易字第337號 110年10月2日 10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柒月 109年9月11日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25號 彰化地院110年度易字第255號 110年12月27日 彰化地院110年度易字第255號 111年2月8日 11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8年12月25日前某日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871號 臺中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204號 110年10月12日 臺中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204號 111年3月3日 12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7月1日 109年7月3日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225號 彰化地院110年度簡字第1435號 111年2月24日 彰化地院110年度簡字第1435號 111年3月30日 13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未遂罪 有期徒刑伍月(2次) 110年1月19日 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145號等 雲林地院110年度侵訴字第22號、110年度易字第631號 111年8月24日 雲林地院110年度侵訴字第22號、110年度易字第631號 111年9月26日 14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6月13日 15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6月20日 16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9月19日 17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次) 109年9月19日 109年9月19日 109年12月18日 18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109年7月11日 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145號等 雲林地院110年度侵訴字第22號 111年9月13日 雲林地院110年度侵訴字第22號 111年10月11日 19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2月14日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416號 桃園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016號 111年9月7日 桃園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016號 111年10月12日 20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次) 110年3月1日 110年3月9日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064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61號、第221號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7號 112年9月25日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7號 112年11月1日 編號20至23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1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次) 110年3月10日 110年2月25日 22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9次) 110年2月25日 110年2月27日 110年2月28日 110年3月6日 110年3月8日 110年3月10日 110年2月28日 110年3月11日 110年2月26日 23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2次) 110年2月26日 11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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