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聲,14,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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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春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春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春育(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附表所示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另附表所示之罪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編號1、2、3、8)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編號4至編號7),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但本件受刑人已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具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自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其聲請為正當。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1與編號2之罪、編號3與編號4之罪、編號5至編號7之罪之罪質及侵害法益類型相同,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罪犯罪時間集中於民國102年至104年間,並考量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34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加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後之內部界限,復衡受刑人表示:對定刑無意見等語,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稽,及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至聲請書定應執行刑一覽表編號1至編號4犯罪時間均有誤載,均分別更正如本裁定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併予敘明。

五、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號裁定意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8之罪,雖經判處有期徒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但因與附表編號4至編號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即不得為易科罰金之宣告。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則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 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宣 告 刑 共18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 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 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①102年11月至103年1月15日前(2罪) ②103年1月至同年3月15日前(2罪) ③103年3月至同年5月15日前(2罪) ④103年5月至同年7月15日前(2罪) ⑤103年7月至同年9月15日前(2罪) ⑥103年9月至同年11月15日前(2罪) ⑦103年11月至104年1月15日前(2罪) ⑧104年1月至同年3月15日前(2罪) ⑨104年3月至同年5月15日前(2罪) ①104年1月至同年3月15日前(2罪) ②104年3月至同年5月15日前(2罪) ①103年1月10日後同年某日(即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10) ②103年9月7日後同年某日(即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11) 最後事實審 法院、案號 臺南地院110年度簡字第2400號 臺南地院111年度簡字第729號 高雄地院108年度訴字第569號、110年度訴字第585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30日 111年5月30日 111年6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15日 111年9月26日 112年5月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34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
編 號 4 5(即聲請書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 6(即聲請書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 罪 名 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3年9月16日(即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1) 103年11月12日至同年月17日前某日(即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2) 103年7月15日至同年11月20日前某日(即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4) 最後事實審 法院、案號 高雄地院108年度訴字第569號、110年度訴字第585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案號 同上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34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
編 號 7(即聲請書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 8(即聲請書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 罪 名 詐欺取財罪 未繳納股款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4月10日(即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3) 104年1月8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案號 高雄地院108年度訴字第569號、110年度訴字第585號 高雄地院111年度訴字第410、411、412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8日 112年9月1日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2日 112年10月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是 備 註 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34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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