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聲,146,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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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6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邱文山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合併定應執行刑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及定執行刑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其聲請權專屬於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由該管檢察官依其職權為之。

職是,受刑人如認所犯數罪,有定(重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依法應向檢察官提出請求,待檢察官作出准否之決定後,若檢察官否准受刑人定執行刑之請求,屬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或方法,受刑人始得向法院聲請異議。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邱文山(下稱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毒品等23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罪刑,並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4376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19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執行刑,案經本院以105年聲字第540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0年及併科罰金確定,現由檢察官以105年度執更峭字第807號核發執行指揮書執行中等情,有本院105年度聲字第540號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此部分首堪認定。

是本院105年度聲字第540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既已告確定,具有實質之確定力,非經非常上訴或其他適法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原不得再行爭執。

㈡受刑人以前述定刑結果,違背罪刑相當、禁止雙重危險等原則及公平性,而予聲明異議,並請求本院重新酌定較有利受刑人之應執行刑等主張,其中關於向本院聲請定應執刑之部分,依首揭說明,僅檢察官有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權限,受刑人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是其逕行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未合;

又本件聲明異議狀之內容僅係指摘本院上開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過重,並無具體指摘檢察官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是檢察官依本院上開已確定之裁定執行,於法並無不合,受刑人對於法院之定刑裁定不服,尚非得以聲明異議之方式救濟,是本件之聲明異議,自始與刑事訴訟法所定要件有違。

四、綜上,本件聲明異議,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另受刑人逕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於法同有未合,亦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月 102年7月29日 高雄地院102 年度簡字第4869號 102年12月23日 高雄地院102 年度簡字第4869號 103年1月14日 是 編號1至7曾定執行刑18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5萬元。
2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10年8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5萬元 100 年5 、6月間某日 高雄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82 、383、384號 103年10月15日 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4376號 103年12月11日 否 3 殺人未遂 有期徒刑7年6月 102 年11月28日 高雄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82 、383、384號 103年10月15日 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4376號 103年12月11日 否 4 持有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7月 102年8月5日 高雄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82 、383、384號 103年10月15日 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4376號 103年12月11日 否 5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9月 102年8月17日 高雄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82 、383、384號 103年10月15日 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4376號 103年12月11日 否 6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1年2月 102 年11月28日 高雄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82 、383、384號 103年10月15日 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4376號 103年12月11日 否 7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7月 102 年11月28日 高雄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82 、383、384號 103年10月15日 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4376號 103年12月11日 否 8 妨害自由 有期徒刑8月 102年10月4日 台南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95號 104年1月14日 台南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95號 104年1月14日 否 編號8 至22曾定執行刑19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
9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1 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 萬元 101 年7 、8月間某日 台南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95號 104年1月14日 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196號 104年4月30日 否 10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102 年8 、9月間某日 台南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95號 104年1月14日 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196號 104年4月30日 否 1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102 年11月16日之2 、3 天前某日 台南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95號 104年1月14日 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196號 104年4月30日 否 12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8年2月 102年9月28日 台南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95號 104年1月14日 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196號 104年4月30日 否 13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8年2月 102 年10月18日 台南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95號 104年1月14日 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196號 104年4月30日 否 14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7年8月 102 年10月22日 台南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95號 104年1月14日 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196號 104年4月30日 否 15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7年8月 102 年10月24日 台南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95號 104年1月14日 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196號 104年4月30日 否 16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7年8月 102 年10月26日 台南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95號 104年1月14日 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196號 104年4月30日 否 17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7年8月 102 年10月27日 台南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95號 104年1月14日 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196號 104年4月30日 否 18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7年8月 102 年10月29日 台南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95號 104年1月14日 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196號 104年4月30日 否 19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8年2月 102 年10月30日 台南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95號 104年1月14日 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196號 104年4月30日 否 20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 年10月 102年11月8日 台南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95號 104年1月14日 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196號 104年4月30日 否 21 轉讓禁藥 有期徒刑7月 102年9、10月間某日 台南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95號 104年1月14日 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196號 104年4月30日 否 22 轉讓禁藥 有期徒刑7月 102 年9 、10月間某日 台南高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95號 104年1月14日 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196號 104年4月30日 否 23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2月 000 年0 月間某日 高雄地院104 年度簡字第1393號 104年6月18日 高雄地院104 年度簡字第1393號 104年7月14日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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