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聲,279,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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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漢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執聲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漢源犯竊盜罪等罪,共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張漢源犯竊盜罪等罪,共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受刑人於113年3月8日到院陳述略以:希望所定之執行刑,於扣除已執行完畢之刑期後,僅須再執行30日等語(詳聲字卷71頁)之意見。

及所犯各罪之手段、犯後態度、素行(詳原判決及前科表),暨受刑人之經濟、家庭、健康(詳上開筆錄)與其他一切情狀,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確定判決案號 罪 名 及 宣 告 刑 備 註 1 高雄地方法院 112年簡字第 870號 張漢源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7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2 高雄地方法院 112年簡字第 1887號 張漢源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12月31日執行完畢出獄。
3 高雄地方法院 112年交簡上字 第178號 張漢源犯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人罪,處拘役肆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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