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聲,336,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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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金賜


○○○○○○○執行,112年12月7日保外就醫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執聲字第2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金賜犯竊盜罪,共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鄭金賜犯竊盜罪,共四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受刑人經本院通知未於113年3月27日到院陳述意見。

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行為、犯後態度,及其家庭、教育等一切情狀(詳原判決書及戶籍資料),暨罹重病(涉隱私,詳聲字卷51頁電話紀錄)。

就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確定判決案號 罪 名 及 宣 告 刑 備 註 1 高雄地方法院 112年簡字795號 鄭金賜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確定判決就左揭1、2所示兩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
2 同 上 鄭金賜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高雄地方法院 112年簡字254號 鄭金賜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高雄地方法院 112年簡上字55號 鄭金賜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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