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聲,37,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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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清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清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清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0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另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非字第4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

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0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於民國112年12月8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1 份存卷可佐。

再者,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是檢察官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10、11-13所示之罪,分別曾定應執行刑,本院就附表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既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13所示之總和6年),亦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曾經定應執行刑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2年+1年6月+5月=3年11月),本院衡酌附表所示各罪,均為違反懲治走私條例之罪,罪質類型相同,並考量各罪之犯罪時間,及各次犯行之犯罪態樣及犯罪所生危害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祺雯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懲治走私條例 懲治走私條例 懲治走私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減為2月又15日) 有期徒刑5月(減為2月又15日) 犯 罪 日 期 96年09月20日-96年10月18日 96年03月12日-96年03月24日 96年04月10日-96年04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第32426號 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第27883號 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第2788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緝字 第21號 112年度訴緝字 第17號 112年度訴緝字 第17號 判決日期 112年06月20日 112年07月27日 112年07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緝字 第21號 112年度訴緝字 第17號 112年度訴緝字 第1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07月20日 112年08月30日 112年08月30日 備註 編號2-10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2-10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懲治走私條例 懲治走私條例 懲治走私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96年05月21日-96年06月01日 96年06月05日-96年06月18日 96年07月02日-96年07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第27883號 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第27883號 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第2788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緝字 第17號 112年度訴緝字 第17號 112年度訴緝字 第17號 判決日期 112年07月27日 112年07月27日 112年07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緝字 第17號 112年度訴緝字 第17號 112年度訴緝字 第1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08月30日 112年08月30日 112年08月30日 備註 編號2-10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2-10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2-10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懲治走私條例 懲治走私條例 懲治走私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96年07月15日-96年07月25日 96年08月10日-96年08月24日 96年08月27日-96年09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第27883號 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第27883號 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第2788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緝字 第17號 112年度訴緝字 第17號 112年度訴緝字 第17號 判決日期 112年07月27日 112年07月27日 112年07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緝字 第17號 112年度訴緝字 第17號 112年度訴緝字 第1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08月30日 112年08月30日 112年08月30日 備註 編號2-10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2-10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2-10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懲治走私條例 懲治走私條例 懲治走私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96年11月20日-96年12月19日 97年01月04日-97年01月31日 97年04月13日-97年04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第27883號 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第27883號 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第2788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緝字 第17號 112年度訴緝字 第17號 112年度訴緝字 第17號 判決日期 112年07月27日 112年07月27日 112年07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緝字 第17號 112年度訴緝字 第17號 112年度訴緝字 第1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08月30日 112年08月30日 112年08月30日 備註 編號2-10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11-1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11-1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13 罪 名 懲治走私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97年05月08日-97年05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第2788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緝字 第17號 判決日期 112年07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緝字 第1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08月30日 備註 編號11-1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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