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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錢志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錢志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錢志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相關裁判書各1份在卷足憑。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
如附表編號1、3至1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另本院審酌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兼衡各該犯罪行為時點相隔日數,暨參以附表編號3至11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形、受刑人之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5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本件檢察官僅就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刑) 109年11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39號 111年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39號 111年4月12日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83號 2 妨害秩序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9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19號 111年1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19號 112年1月4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11號(已執畢 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7月 109年12月9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15號 112年4月28日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46號 112年7月6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710號 編號3至11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7月 109年12月7、14、1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5月 109年12月1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12月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12月1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12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12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12月1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12月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8月 109年1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9號 112年8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9號 112年10月4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0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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