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聲,426,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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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雅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雅珠犯如附表所示之拾捌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雅珠因犯附表所示18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如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仍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8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檢具受刑人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以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而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18罪,分別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15罪、轉讓第一級毒品未遂罪1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2罪。

其中,附表編號4、7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主要為自傷傾向之犯罪;

其餘附表所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第一級毒品未遂罪所侵害之法益、罪質相同,犯罪時間相距約1年(110年5月13日至111年6月7日)。

考量受刑人對毒品流通、社會治安產生潛在威脅所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以及受刑人於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記載「希望法院從輕量刑」等語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18罪,在18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最長期(5年8月)以上,有期徒刑合併之刑期(79年6月)以下之範圍內,並受附表編號1至6、8至9分別曾經定應執行刑及未經定應執行刑之宣告刑總和之限制(15年7月),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至附表編號4、7所示之刑,原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 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號 確定日期 1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共7罪) 110年6月19日 110年6月19日 110年6月19日 110年6月20日 110年6月22日 110年6月23日 110年6月24日 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629號 111年3月29日 均同左 111年6月28日 編號1至6部分曾經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玖年 2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參月(共2罪) 110年6月18日 110年6月20日 3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共2罪) 110年6月19日 110年6月20日 4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月 111年4月13日 本院 111年度簡字第1823號 111年7月6日 均同左 111年8月12日 5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110年5月13日 雄高分院 111年度上訴字第912號 111年12月8日 均同左 112年1月10日 6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110年6月12日 7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月 111年5月27日 本院 111年度簡字第3944號 112年3月29日 均同左 112年5月10日 8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110年12月6日 本院 112年度訴字第120號 112年8月25日 均同左 112年9月27日 編號8至9部分曾經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陸年 9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111年6月7日 10 轉讓第一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伍月 111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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