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聲,489,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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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富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富曾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二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富曾(下稱受刑人)因犯竊盜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各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分別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等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附表一、二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附表一、二所示之刑,而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均為竊盜案件,犯罪時間為112年7月8日至112年8月21日、112年10月12日至000年00月0日間,依上開各罪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等總體情狀,與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以及受刑人就本院函詢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逾期未回覆等情,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表一】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民國) 1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7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930號 112年8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930號 112年10月4日 2 竊盜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7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096號 112年9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096號 112年10月18日 3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7月1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竊盜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7月1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竊盜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竊盜 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7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306號 112年1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306號 113年1月10日 8 竊盜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7月3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竊盜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8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307號 112年1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307號 113年1月10日 10 竊盜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8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112 簡字第3308號 112年1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112 簡字第3308號 113年1月10日 【附表二】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民國) 1 竊盜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0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229號 112年1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229號 113年1月10日 2 竊盜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0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844號 112年1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844號 113年1月17日 3 竊盜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0月1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竊盜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0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竊盜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341號 112年1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341號 1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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