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聲,63,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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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致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致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邱致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等情形,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且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

又本院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

爰於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前提下,兼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與罪質均相似、犯罪時間相近、犯罪情節、侵害法益、對社會之危害情形、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為整體評價,並考量附表編號1、2、4、5所示各原判決宣告總刑期及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結果,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附表編號1、4、5、6所示併科罰金部分,不在本件聲請範圍內,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毓琪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洗錢防制法 ⒈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共2罪。
⒉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共3罪。
⒊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共2罪。
⒋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罪。
⒌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罪。
110 年5月6 日、110 年5月7 日、110 年5月10日、110 年5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251號 111 年8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251號 111 年9月29日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018號 附表編號1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有期徒刑陸月,共8罪 110 年5月17日至110 年5月18日 (聲請意旨誤載為110 年5月17日,應予更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87號 112 年4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87號 112 年5月31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64號 附表編號2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0 年5月18日(聲請意旨誤載為同年月17至18日,應予更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00號 112 年4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00號 112 年5月17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82號 4 洗錢防制法 ⒈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罪 ⒉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罪 ⒊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罪。
⒋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罪。
⒌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罪。
⒍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罪。
⒎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罪。
110 年5月7 日、110 年5月10日、110 年5月11日、110 年5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87、88號 112 年5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87、88號 112 年6月13日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62號 附表編號4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洗錢防制法 ⒈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罪。
⒉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罪。
⒊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罪。
⒋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罪。
110 年5月6 日、 110 年5月7 日、110 年5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62、263號 112 年8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62、263號 112 年9月27日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49號 附表編號5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 年5月11日(聲請意旨誤載為同年月10至11日,應予更正)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11號 112 年7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11號 112 年8月24日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171號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 年5月20日 (聲請意旨誤載為110 年5月14日至110 年5月27日,應予更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4號 112 年10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4號 112 年11月22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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