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訴,52,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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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永勝



許育誠



林育緯



洪登宇



劉軒辰


陳冠宇


邵適頡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岡輝律師
被 告 王振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己○○、丁○○、戊○○、辛○○、庚○○、甲○○、乙○○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8人於準備或訊問程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謝昀哲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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