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永勝
許育誠
林育緯
洪登宇
劉軒辰
陳冠宇
邵適頡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岡輝律師
被 告 王振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己○○、丁○○、戊○○、辛○○、庚○○、甲○○、乙○○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8人於準備或訊問程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謝昀哲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