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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家榮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被告楊家榮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黃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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