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金簡,188,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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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于珊


選任辯護人 許毓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89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于珊無正當理由交付金融機構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邱于珊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如要求交付金融帳戶資料實名登記,供用於入帳、發貨等異常應徵工作之流程,即與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不符,仍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2日某時許,在高雄市鳳山區統一超商美澄門市,將其名下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元大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下合稱本案4帳戶)之提款卡,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復以通訊軟體LINE將提款卡密碼告知真實年籍姓名不詳、暱稱「林念真(代工專員)」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4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莊于萱、張育銓、王惠如、李宗駿、黃郁婷、金韋茵、陳品蓉、唐玉如(下稱莊于萱等8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將附表所示金額匯款至本案4帳戶後,旋遭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而掩飾、隱匿該筆款項之去向。

嗣莊于萱等8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詢據被告邱于宣固坦承本案4帳戶為其所開立並交付予身分不詳之成年人使用,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在臉書看到家庭代工徵人訊息,對方說避免交付材料後不交工的損失,所以要提供提款卡及密碼;

對方也保證只會用於實名登記,不會用其他不法用途,我才相信對方而提供云云,經查:㈠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施行,其中增訂第15條之2關於無正當理由而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之管制與處罰規定,並於該條第3項針對惡性較高之有對價交付、一行為交付或提供合計3個以上帳戶、帳號,及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等情形,科以刑事處罰,又該條文立法理由載明:「按現行實務常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等方式要求他人交付、提供人頭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均與一般商業習慣不符,蓋因申辦貸款、應徵工作僅需提供個人帳戶之帳號資訊作為收受貸放款項或薪資之用,並不需要交付、提供予放貸方、資方使用帳戶、帳號支付功能所需之必要物品(例如提款卡、U盾等)或資訊(例如帳號及密碼、驗證碼等);

易言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為由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已非屬本條所稱之正當理由」。

㈡查被告確實有提供本案4個帳戶予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此為被告所不否認,核與莊于萱等8人於警詢時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被告提出之對話紀錄、莊于萱等8提供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被告本案4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等存卷可參,又依上開規定,以應徵工作為由,而提供帳戶予不詳之人使用,非屬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之正當理由,是被告所辯,並不足採,其犯嫌已堪認定。

至被告固委任辯護人具狀請求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案等語,惟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且基於上述理由及卷內其他現存之證據,堪認本件犯罪事實已臻明確,依前開說明,本院認並無改行通常程序審理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而交付合計3個以上帳戶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查證網路求職訊息,竟率爾提供4個金融帳戶供不明人士使用,數量甚多,顯然違反常理,情節匪淺。

又所提供之帳戶悉數流入詐欺集任意將自己之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所為確實可議;

惟念其就本件犯行較之實際詐騙、洗錢之人,惡性較輕,並考量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此乃被告基於防禦權之行使而為辯解,本院雖未以此作為加重量刑之依據,但與其餘相類似、已坦承全部犯行之案件得給予較輕刑度之情形相較,在量刑上仍應予以充分考量,以符平等原則),未能深切體認自身行為之過錯所在,且迄未與莊于萱等8人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

實有不該;

兼衡其提供4個帳戶的犯罪手段與情節、造成莊于萱等8人遭詐騙之金額(詳附表各該編號所示);

又考量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涉及隱私部分,不予揭露,詳如警詢筆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末查,被告雖將本案4帳戶之資料提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等犯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益,自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

又邱于珊等8人匯入本案4帳戶之款項,業由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被告就所掩飾、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此等款項即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併予指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
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 1 莊于萱 詐欺集團於112年8月4日19時17分許,假冒「DR.情趣商店」人員,向莊于萱佯稱:因盤點時誤植訂單,導致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莊于萱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8月4日19時49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20時34分許,應予更正) 4,706元 合庫帳戶 轉帳交易明細 2 張育銓 詐欺集團於112年8月4日16時31分許,向張育銓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張育銓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8月4日19時28分許 14萬8,989元 郵局帳戶 轉帳交易明細 3 王惠如 詐欺集團於112年8月4日18時50分許,假冒臉書marketplace買家,向王惠如佯稱:其無法下單,需依指示開通金流服務始能解除問題云云,致王惠如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8月4日18時47分許 2萬1,089元 合庫帳戶 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 112年8月4日18時49分許 1萬2,943元 4 李宗駿 詐欺集團於112年8月4日22時14分許,假冒「DR.情趣商店」人員,向李宗駿佯稱:因盤點時誤植訂單,導致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李宗駿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8月5日0時2分許 4萬9,989元 郵局帳戶 通話紀錄、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 112年8月5日0時5分許 3萬5,058元 5 黃郁婷 詐欺集團於112年8月4日19時許,假冒臉書marketplace買家,向黃郁婷佯稱:其無法下單,需依指示開通金流服務始能解除問題云云,致黃郁婷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8月4日17時39分許 4萬9,985元 元大帳戶 通話紀錄、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 112年8月4日17時41分許 1萬5,153元 6 金韋茵 詐欺集團於112年8月4日18時47分前某時許,假冒臉書買家,向金韋茵佯稱:其無法下單,需依指示開通金流服務始能解除問題云云,致金韋茵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8月4日18時47分許 2萬9,988元 合庫帳戶 通話紀錄、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 7 陳品蓉 詐欺集團於112年8月4日9時許,假冒臉書買家,向陳品蓉佯稱:其無法下單,需依指示開通金流服務始能解除問題云云,致陳品蓉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8月4日14時44分許 7萬2,065元 臺銀帳戶 通話紀錄、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 8 唐玉如 詐欺集團於112年8月1日9時許,假冒臉書買家,向唐玉如佯稱:其無法下單,需依指示開通金流服務始能解除問題云云,致唐玉如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8月4日14時51分許 1萬6,015元 臺銀帳戶 通話紀錄、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 112年8月4日17時57分許 5萬0,123元 元大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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