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金簡,47,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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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旻頡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59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596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597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59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59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00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0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02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0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0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0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06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07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0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0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10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1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12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1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1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1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16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17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1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1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20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2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22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2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2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2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26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27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2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2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30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31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19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83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F○○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欄均刪除「健保卡」;

起訴書附表一、二中如【本判決附件】「原記載內容」欄內所示事項均更正、刪除或補充為如【本判決附件】「更改後內容」欄內所示事項;

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F○○於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一、二)。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規定,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且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而立法者為免是類案件之被告反覆,致有礙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之立法原意,乃將「偵查或審判中」修正為「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顯然影響被告實質之刑罰,足見前揭規定之修正,確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法律有變更之情形,而經比較新舊法規定後,舊法之規定顯較新法為寬鬆,故本案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又被告所為提供附件一、二所示證件、金融帳戶之同一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附件一、二所示之被害人,且幫助詐欺集團成員遂行一般洗錢、詐欺取財等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另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意旨所指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業如前述,核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再被告係幫助犯,其犯罪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另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亦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輕率提供自身證件及金融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除造成附件一、二所示之被害人蒙受財產損害外,亦產生犯罪所得嗣後流向難以查明之結果,所為殊值非難;

復斟酌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於審理期間均未到庭調解,故迄今均未賠償附件一、二所示被害人之損害等情,有本院刑事報到單可參(院二卷第319-321、327-329、341-343、349-351、357-359、365頁),堪認被告並未以實際行動彌補其所肇生之損害;

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所提供證件及金融帳戶之數量、被害人人數、因被告提供證件及金融帳戶所幫助詐騙及洗錢之金額;

並考量被告之素行,及其於警詢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況(因涉及被告隱私故不予揭露,詳偵24卷第21頁受詢問人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查被告因提供本案證件及金融帳戶而獲得新臺幣(下同)2千元之報酬等情,業經其於偵訊、準備程序時供承甚明(偵24卷第46頁、院二卷第302-303頁),足認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2千元之未扣案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附件一、二所示被害人所匯款項已遭他人領取,且無證據可認仍在被告實際掌控中,況遍查全卷,復無證據佐證被告對其所幫助掩飾、隱匿之財物有何最終管領、處分之權限,爰不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Q○○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本判決附件】
記載位置 原記載內容 更改後內容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繳費代碼或第二段條碼或虛擬帳號欄 ⑸LAZ00000000000 ⑸LAZ00000000000 金額(新臺幣)及金流代收業者欄 優淨潔公司 鴻捷公司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繳費時間欄 ⑴110年4月16日15時49分許 ⑵110年4月16日15時49分許 ⑴110年4月6日15時49分許 ⑵110年4月6日15時49分許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繳費代碼或第二段條碼或虛擬帳號欄 ⑵010209KM00000000 ⑵010210KM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繳費代碼或第二段條碼或虛擬帳號欄 010228KM00000000 010228KM0000000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金額(新臺幣)及金流代收業者欄 ⑴5萬元 ⑵5萬元 ⑴2萬元 ⑵2萬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繳費時間欄 ⑶110年4月17日15時48分許 ⑶110年4月17日15時48分許 ⑷110年4月17日15時48分許 繳費代碼或第二段條碼或虛擬帳號欄 ⑶LAZ00000000000 ⑶LAZ00000000000 ⑷LAZ00000000000 金額(新臺幣)及金流代收業者欄 ⑶2萬5000元 ⑶1萬5000元 ⑷1萬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 繳費時間欄 110年10月4日23時39分許 110年1月6日18時11分許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 繳費代碼或第二段條碼或虛擬帳號欄 共102筆 共101筆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 繳費時間欄 ⑴110年4月4日19時51分許 ⑵110年4月5日13時25分許 ⑶110年4月6日18時37分許 ⑷110年4月6日18時37分許 ⑸110年4月6日13時45分許 ⑹110年4月6日13時45分許 ⑴110年4月4日19時51分許 ⑵110年4月5日13時25分許 ⑶110年4月6日18時37分許 ⑷110年4月6日21時45分許 繳費代碼或第二段條碼或虛擬帳號欄 ⑴010404KM00000000 ⑵010405KM00000000 ⑶010406KM00000000 ⑷010406KM00000000 ⑸010406KM00000000 ⑹010406KM00000000 ⑴010404KM00000000 ⑵010405KM00000000 ⑶010406KM00000000 ⑷010406KM00000000 金額(新臺幣)及金流代收業者欄 ⑴1000元 ⑵1000元 ⑶5000元 ⑷2萬元 ⑸5000元 ⑹2萬元 ⑴1000元 ⑵1000元 ⑶5000元 ⑷5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4 繳費時間欄 110年8月9日21時45分許 110年8月9日21時48分許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0 繳費時間欄 ⑹110年8月28日20時19分許 ⑺110年8月28日20時58分許 ⑹110年8月29日20時19分許 ⑺110年8月29日20時58分許 繳費代碼或第二段條碼或虛擬帳號欄 ⑹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⑺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⑹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⑺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匯款時間 110年5月17日14時14分許 110年5月17日14時13分許 附件一: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1595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596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597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598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599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00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01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02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03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04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05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06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07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08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09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10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11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12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13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14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15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16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17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18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19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20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21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22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23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24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25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16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17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18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19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20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21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22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23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24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25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26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27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28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29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30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31號
被 告 F○○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4樓之3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F○○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得預見將自己個人證件提供他人使用於申辦第三方支付代收款項服務,常與詐欺犯罪者之不法行徑相關,並藉此避免執法人員追緝,以及隱匿相關犯罪所得,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將其個人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及其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收取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對價。
嗣該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取得上開資料後,除以F○○名義向鴻捷全球有限公司(下稱鴻捷公司)、優淨潔有限公司(下稱優淨潔公司)申辦代收款項服務外,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一、二所示方式,向附表一、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或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超商代碼繳費或匯入虛擬帳戶之方式,繳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給鴻捷公司、優淨潔公司,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F○○名義向鴻捷公司、優淨潔公司提領現金;
或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款項匯入上開國泰銀行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匯一空,以此製造資金流向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案經丑○○、天○○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D○○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寅○○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乙○○、K○○、J○○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賴竑維、未○○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午○○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E○○、T○○、X○○、癸○○、G○○、Y○○、N○○、P○○、A○○、a○○、e○○、地○○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壬○○、丁○○、巳○○、V○○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己○○、O○○、戊○○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M○○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戌○○、陳慧琳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R○○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子○○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玄○○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宙○○、b○○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辛○○、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亥○○、d○○訴由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U○○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g○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I○○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c○○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辰○○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H○○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黃○○、申○○、C○○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W○○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B○○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F○○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將其個人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及其國泰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某不詳姓名年籍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收取2000元之事實,惟矢口否認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行,辯稱:我是上網應徵家庭代工才交付上開身分證件及個人帳戶資料,2000元是家庭代工所得云云。
2 證人即被害人丑○○、D○○、乙○○、K○○、J○○、賴竑維、未○○、午○○、E○○、T○○、丙○○、X○○、癸○○、G○○、Y○○、N○○、P○○、A○○、a○○、e○○、地○○、L○○、宇○○壬○○、丁○○、庚○○、巳○○、V○○、天○○,己○○、O○○、戊○○、M○○、戌○○、陳慧琳、R○○、子○○、玄○○、宙○○、b○○、辛○○、卯○○、亥○○、d○○、U○○、g○、I○○、c○○、辰○○、酉○○、B○○、Z○○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遭詐騙,分別以超商代碼儲值繳費或逕行匯入虛擬帳戶之方式,繳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給鴻捷公司、優淨潔公司之事實。
3 證人即被害人寅○○、H○○、黃○○、申○○、C○○、W○○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遭詐騙,分別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上開國泰銀行帳戶,旋遭提領或轉匯一空之事實。
4 被害人丑○○、D○○、乙○○、K○○、J○○、賴竑維、未○○、午○○、E○○、T○○、丙○○、X○○、癸○○、G○○、Y○○、N○○、P○○、A○○、a○○、e○○、地○○、L○○、宇○○壬○○、丁○○、庚○○、巳○○、V○○、天○○,己○○、O○○、戊○○、M○○、戌○○、陳慧琳、R○○、子○○、玄○○、宙○○、b○○、辛○○、卯○○、亥○○、d○○、U○○、g○、I○○、c○○、辰○○、酉○○、B○○、Z○○、寅○○、H○○、黃○○、申○○、C○○、W○○等人提出之超商繳款憑據及對話紀錄、被告上開國泰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優淨潔公司及鴻捷公司函附之技術服務合約書、收據等資料各1份 證明詐騙集團成員以被告名義與優淨潔公司、鴻捷公司簽立技術服務合約申辦代收款項服務,委託上開2家公司代為收取如附表一之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再以被告名義予以領取現金之事實。
5 證人即鴻捷公司負責人廖健廷(原名廖哲緯)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鴻捷公司受客戶委託代收款項時並未親見本人,亦無法審核該人真實身分,有心人士僅須取得被告之身分證影本及個人資料後,即可透過上述流程漏洞在鴻捷公司開立代收款帳戶,進而委託鴻捷公司進行款項代收,藉此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6 被害人寅○○、H○○、黃○○、申○○、C○○、W○○等人提出之轉帳憑據及對話紀錄、被告上開國泰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遭詐騙,分別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上開國泰銀行帳戶之事實。
7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1年2月23日中警分刑字第11100017751號函附之乙佳有限公司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5808號起訴書各1份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
被告以同時提供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及上開國泰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之一行為,幫助詐欺集團分別詐欺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及洗錢,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洪源盛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時間與理由 被害人 繳費時間 繳費代碼或第二段條碼或虛擬帳號 金額 (新臺幣)及金流代收業者 偵查案號 1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3日19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丑○○佯稱:於指定網站投資獲利頗豐,會代替你操作賺錢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丑○○ (提告) ⑴110年4月8日21時5分許 ⑵110年4月8日21時6分許 ⑴010408KM00000000 ⑵010408KM00000000 ⑴2萬元 ⑵2萬元 優淨潔公司 111年度偵緝字第1595號 2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日16時9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D○○佯稱:介紹你賺錢方式,本金經我操作可獲利20至30倍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D○○ (提告) 110年4月1日21時3分許 010401KM00000000 1萬元 優淨潔公司 111年度偵緝字第1596號 3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23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乙○○佯稱:可加入群組,會帶你操作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乙○○ (提告) 110年1月23日19時34分許 010123KM00000000 1000元 優淨潔公司 111年度偵緝字第1598號 4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15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賴竑維佯稱:可至博弈網站註冊會員投資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賴竑維 (提告) 110年2月23日20時1分許 010223KM00000000 1000元 優淨潔公司 111年度偵緝字第1599號 5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中旬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未○○佯稱:可至線上網站加入我們的投資計劃操作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未○○ (提告) ⑴110年5月11日16時57分許 ⑵110年5月12日20時35分許 ⑶110年5月12日20時41分許 ⑷110年5月13日15時26分許 ⑸110年5月13日15時33分許 ⑹110年5月13日15時33分許 ⑺110年5月13日15時44分許 ⑻110年5月13日15時44分許 ⑴LAZ00000000000 ⑵LAZ00000000000 ⑶LAZ00000000000 ⑷LAZ00000000000 ⑸LAZ00000000000 ⑹LAZ00000000000 ⑺LAZ00000000000 ⑻LAZ00000000000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2萬元 ⑷2萬元 ⑸2萬元 ⑹2萬元 ⑺2萬元 ⑻2萬元 優淨潔公司 6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3日22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午○○佯稱:可至線上平台儲值,會教你操作,小額下注即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午○○ (提告) ⑴110年3月14日0時22分許 ⑵110年3月24日21時18分許 ⑶110年3月25日18時24分許 ⑷110年3月25日18時29分許 ⑴010314KM00000000 ⑵010324KM00000000 ⑶010325KM00000000 ⑷010325KM00000000 ⑴1000元 ⑵3500元 ⑶1萬元 ⑷1萬元 優淨潔公司 111年度偵緝字第1600號 7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K○○佯稱:可至線上平台儲值投資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K○○ (提告) 110年4月15日22時26分許 010415KM00000000 2萬元 優淨潔公司 111年度偵緝字第1601號 8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6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K○○佯稱:可至線上平台儲值投資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J○○ (提告) 110年4月16日9時18分許 010416KM00000000 2000元 優淨潔公司 9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初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E○○佯稱:可至投資網站操作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E○○ (提告) 110年3月1日15時47分許 010301KM00000000 1000元 優淨潔公司 111年度偵緝字第1602號 10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3日9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T○○佯稱:可至投資網站儲值玩遊戲操作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T○○ (提告) 110年4月3日14時21分許 010403KM00000000 1000元 優淨潔公司 11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4日17時38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丙○○佯稱:可至投資網站註冊帳號儲值操作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丙○○ (未提告) 110年4月17日15時58分許 010417KM00000000 1000元 優淨潔公司 12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X○○佯稱:可加入群組並至投資網站註冊帳號儲值操作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X○○ (提告) ⑴110年4月16日15時49分許 ⑵110年4月16日15時49分許 ⑴010406KM00000000 ⑵010406KM00000000 ⑴2萬元 ⑵4000元 優淨潔公司 13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30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癸○○佯稱:可至投資平台儲值操作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癸○○ (提告) ⑴110年3月27日21時36分許 ⑵110年3月27日21時36分許 ⑶110年3月27日21時36分許 ⑷110年3月27日21時36分許 ⑸110年3月27日21時36分許 ⑹110年3月27日21時36分許 ⑺110年3月27日21時36分許 ⑻110年3月28日15時18分許 ⑼110年3月31日21時20分許 ⑽110年3月31日21時20分許 ⑾110年3月31日 21時20分許 ⑴010327KM00000000 ⑵010327KM00000000 ⑶010327KM00000000 ⑷010327KM00000000 ⑸010327KM00000000 ⑹010327KM00000000 ⑺010327KM00000000 ⑻010328KM00000000 ⑼010331KM00000000 ⑽010331KM00000000 ⑾010331KM00000000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2萬元 ⑷2萬元 ⑸2萬元 ⑹2萬元 ⑺2萬元 ⑻2萬元 ⑼2萬元 ⑽2萬元 ⑾1萬元 優淨潔公司 14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7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癸○○佯稱:可加入群組並至投資平台儲值操作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G○○ (提告) ⑴110年4月8日14時26分許 ⑵110年4月9日19時43分許 ⑶110年4月9日19時43分許 ⑴010408KM00000000 ⑵010409KM00000000 ⑶010409KM00000000 ⑴1000元 ⑵2萬元 ⑶5000元 優淨潔公司 15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8日17時30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Y○○佯稱:可至博弈網站註冊帳號儲值操作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Y○○ (提告) ⑴110年2月9日18時57分許 ⑵110年2月10日19時34分許 ⑴010209KM00000000 ⑵010209KM00000000 ⑴5000元 ⑵8000元 優淨潔公司 16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3日12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N○○佯稱:可至投資網站註冊帳號儲值操作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N○○ (提告) 110年3月5日19時48分許 010305KM00000000 1000元 優淨潔公司 17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6日21時15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P○○佯稱:這是網路趨勢先進投資方式,當天賺錢領出回本不會虧損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P○○ (提告) 110年4月17日20時12分許 010417KM00000000 1000元 優淨潔公司 18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3日22時15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A○○佯稱:可至投資網站註冊帳號儲值操作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A○○ (提告) ⑴110年4月9日22時18分許 ⑵110年4月9日22時18分許 ⑶110年4月9日22時18分許 ⑴010409KM00000000 ⑵010409KM00000000 ⑶010409KM00000000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1萬元 優淨潔公司 19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a○○佯稱:可至投資網站註冊帳號儲值操作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a○○ (提告) 110年4月10日23時33分許 010410KM00000000 5000元 優淨潔公司 20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26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e○○佯稱:有個最新投資轉錢方式,當天回本不會虧損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e○○ (提告) 110年2月28日18時14分許 010228KM00000000 1000元 優淨潔公司 21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2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地○○佯稱:可至投資致富網站儲值操作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地○○ (提告) 110年4月12日18時35分許 010412KM00000000 1000元 優淨潔公司 22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2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L○○佯稱:可至投資網站註冊帳號儲值操作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L○○ (未提告) 110年4月5日19時43分許 LAZ00000000000 1050元 優淨潔公司 111年度偵緝字第1603號 23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9日14時36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L○○佯稱:可至投資網站註冊帳號儲值操作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宇○○ (未提告) 110年8月20日3時23分許 010820KM00000000 1000元 鴻捷公司 111年度偵緝字第1604號 24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壬○○佯稱:可至投資網站註冊帳號儲值操作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壬○○ (提告) 110年8月8日18時24分許 010808KM00000000 5000元 鴻捷公司 25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壬○○佯稱:先付錢即可援交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丁○○ (提告) 110年8月12日18時7分許 LAZ00000000000 1000元 鴻捷公司 111年度偵緝字第1605號 26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4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庚○○佯稱:於指定網站投資玩遊戲獲利頗豐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庚○○ (未提告) ⑴110年3月22日21時6分許 ⑵110年3月25日17時15分許 ⑴LAZ00000000000 ⑵LAZ00000000000 ⑴5萬元 ⑵5萬元 優淨潔公司 111年度偵緝字第1606號 27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4日前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天○○佯稱:可下載BAG國際數位交易APP,依指示操作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天○○ (提告) 110年4月4日0時23分許 LAZ00000000000 1000元 優淨潔公司 111年度偵緝字第1607號 28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5日起,以通訊軟體IG、LINE向被害人徐世揚佯稱:可加入靠北娛樂城會員從事投資,保證獲利5倍,僅須依指示匯款或以超商代碼繳費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己○○ (提告) 110年2月28日21時21分許 ⑴010228KM00000000 ⑵010228KM00000000 ⑶010228KM00000000 ⑴1萬元 ⑵2萬元 ⑶1萬元 優淨潔公司 111年度偵緝字第1608號 29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4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O○○佯稱:於指定網站投資玩遊戲獲利頗豐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O○○ (提告) 110年4月6日19時22分許 LAZ00000000000 1000元 優淨潔公司 111年度偵緝字第1609號 30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0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戊○○佯稱:可在OHO投資網站玩遊戲賺錢,僅需先至超商繳款加入會員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戊○○ (提告) 110年4月10日20時44分許 010410KM00000000 1000元 優潔淨公司 31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3日11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M○○佯稱:可至美盛網站玩遊戲賺錢,僅需先至超商輸入代碼繳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M○○ (提告) ⑴110年4月4日15時31分許 ⑵110年4月10日20時44分許 ⑶110年4月17日15時48分許 ⑴LAZ00000000000 ⑵LAZ00000000000 ⑶LAZ00000000000 ⑴1000元 ⑵2萬元 ⑶2萬5000元 優淨潔公司 111年度偵緝字第1610號 32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5日20時48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戌○○佯稱:可參加美盛創投公司相關投資活動,僅需先至超商代碼繳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戌○○ (提告) 110年3月25日21時42分許 ⑴010325KM00000000 ⑵010325KM00000000 ⑴1萬元 ⑵2萬元 優潔淨公司 111年度偵緝字第1611號 33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初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S○○佯稱:可至美盛創投網站投資,僅需先至超商代碼繳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陳慧琳 (提告) 110年3月1日17時50分許 010301KM00000000 1000元 優淨潔公司 111年度偵緝字第1612號 34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8日起,以通訊軟體IG、LINE向被害人R○○佯稱:可在網路平台投資,會介紹技術長教妳操作,僅需先至超商代碼繳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R○○ (提告) 110年10月4日23時39分許 010106KM00000000 1200元 優淨潔公司 111年度偵緝字第1613號 35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子○○佯稱:可在金彩539博弈網站投資,會報明牌給你保證獲利,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子○○ (提告) 110年8月16日19時36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元 鴻捷公司 111年度偵緝字第1614號 36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玄○○佯稱:可提供個人做單性質工作,每天上來跟著步驟下單都有薪資,僅須到超商幫要開通的學員使用代碼繳費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玄○○ (提告) 110年3月11日19時4分許起至110年3月25日21時41分許 詳警卷之超商代碼繳費明細時、地一覽表(共102筆) 10萬2000元 優淨潔公司 111年度偵緝字第1615號 37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2日22時30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宙○○佯稱:可至國際DMA託管交易網站註冊投資,僅需先至超商代碼繳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宙○○ (提告) 110年3月22日16時1分許 LAZ00000000000 1000元 優潔淨公司 111年度偵緝字第1616號 38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6日16時30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b○○佯稱:可至力達電子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僅需先至超商代碼繳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b○○ (提告) ⑴110年4月13日13時41分許 ⑵110年4月17日17時38分許 ⑶110年4月17日17時50分許 ⑷110年4月17日18時3分許 ⑴010413KM00000000 ⑵010417KM00000000 ⑶010414KM00000000 ⑷010417KM00000000 ⑴1萬元 ⑵2萬元 ⑶2萬元 ⑷1萬元 優潔淨公司 39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2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巳○○佯稱:可至遊戲網站註冊帳號投資,會指示你如何下注,但你因操作錯誤導致營收虧損,需先至超商代碼繳款賠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巳○○ (提告) ⑴110年8月14日19時6分許 ⑵110年8月14日19時6分許 ⑶110年8月14日19時7分許 ⑴LAZ00000000000 ⑵LAZ00000000000 ⑶LAZ00000000000 ⑴1萬元 ⑵1萬元 ⑶1萬元 鴻捷公司 111年度偵緝字第1617號 40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3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辛○○佯稱:可至澳博娛樂承註冊帳號投資,僅需先至超商代碼繳款儲值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辛○○ (提告) 110年5月4日22時10分許 010504KM00000000 1000元 鴻捷公司 111年度偵緝字第1618號 41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5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卯○○佯稱:可至美盛創投網站投資,僅需先至超商代碼繳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卯○○ (提告) 110年4月5日19時45分許 010405KM00000000 1000元 優淨潔公司 42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8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亥○○佯稱:可至美盛創投網站投資,會幫你操盤獲利,僅需先至超商代碼繳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亥○○ (提告) ⑴110年4月4日19時51分許 ⑵110年4月5日13時25分許 ⑶110年4月6日18時37分許 ⑷110年4月6日18時37分許 ⑸110年4月6日13時45分許 ⑹110年4月6日13時45分許 ⑴010404KM00000000 ⑵010405KM00000000 ⑶010406KM00000000 ⑷010406KM00000000 ⑸010406KM00000000 ⑹010406KM00000000 ⑴1000元 ⑵1000元 ⑶5000元 ⑷2萬元 ⑸5000元 ⑹2萬元 優淨潔公司 111年度偵字第1619號 43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5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d○○佯稱:可至美盛網站投資,僅需先至超商代碼繳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d○○ (提告) ⑴110年4月9日13時45分許 ⑵110年4月9日13時45分許 ⑴010409KM00000000 ⑵010409KM00000000 ⑴1萬元 ⑵2萬元 優淨潔公司 44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9日21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U○○佯稱:可與你性交易,僅需先至超商代碼繳款,加入亞洲理財通網站會員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U○○ (提告) 110年8月9日21時45分許 010809KM00000000 1000元 鴻捷公司 111年度偵緝字第1620號 45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9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g○佯稱:可與你性交易,僅需先至超商代碼繳款,加入亞洲理財通網站會員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g○ (提告) 110年8月19日15時11分許 010819KM00000000 1000元 鴻捷公司 111年度偵緝字第1621號 46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0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I○○佯稱:可至網站短期投資,僅需先至超商代碼繳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I○○ (提告) 110年3月10日15時30分許 010310KM00000000 1000元 優淨潔公司 111年度偵緝字第1622號 47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2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c○○佯稱:可至亞洲理財通網站註冊投資,會教你操作獲利,僅需先至超商代碼繳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c○○ (提告) ⑴110年8月18日16時35分許 ⑵110年8月19日19時43分許 ⑴010818KM00000000 ⑵010819KM00000000 ⑴1000元 ⑵1萬元 鴻捷公司 111年度偵緝字第1623號 48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4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辰○○佯稱:可至投資網站註冊投資,會有操盤團隊幫你操作獲利,僅需先至超商代碼繳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辰○○ (提告) 110年7月28日20時25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2萬元 鴻捷公司 111年度偵緝字第1624號 49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0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酉○○佯稱:可至法拉利娛樂城平台註冊玩遊戲,會幫你代操教你獲利,僅需先至超商代碼繳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酉○○ (提告) ⑴110年3月31日22時52分許 ⑵110年3月31日22時52分許 ⑶110年3月31日22時52分許 ⑴LAZ00000000000 ⑵LAZ00000000000 ⑶LAZ00000000000 ⑴7000元 ⑵7000元 ⑶6000元 優淨潔公司 111年度偵緝字第1625號 50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0日後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臉書、LINE向被害人V○○佯稱:可至博弈網站註冊帳號下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僅需先至超商代碼繳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V○○ (提告) ⑴110年8月28日17時46分許 ⑵110年8月28日17時50分許 ⑶110年8月28日17時53分許 ⑷110年8月28日17時56分許 ⑸110年8月28 日17時58分許 ⑹110年8月28日20時19分許 ⑺110年8月28日20時58分許 ⑴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⑷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⑸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⑹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⑺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2萬元 ⑷2萬元 ⑸2萬元 ⑹2萬元 ⑺5000元 鴻捷公司 111年度偵緝字第1626號 51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6日8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B○○佯稱:於指定博弈網站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B○○ (提告) 110年4月20日14時20分許 010420KM00000000 2000元 優淨潔公司 111年度偵緝字第1630號 52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Z○○伶佯稱:可至柯斯達系統平台投資,會帶妳操作獲利,僅需先至超商繳費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繳款。
Z○○ (未提告) 110年3月29日16時16分許 LAZ00000000000 1000元 優淨潔公司 111年度偵緝字第1631號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寅○○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初某時許起,傳送訊息向寅○○佯稱:可至網路交易平台投資獲利,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國泰銀行帳戶。
110年5月15日12時14分許 3萬元 111年度偵緝字第1597號 2 H○○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7日15時許起,傳送訊息向H○○佯稱:可至網路交易平台投資獲利,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國泰銀行帳戶。
110年5月17日14時14分許 2萬2000元 111年度偵緝字第1627號 3 黃○○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5日18時許起,傳送訊息向黃○○佯稱:可至網路交易平台投資獲利,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國泰銀行帳戶。
⑴110年5月15日23時10分許 ⑵110年5月16日21時48分許 ⑴3萬元 ⑵2萬8000元 111年度偵緝字第1628號 4 申○○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4日20時許起,傳送訊息向申○○佯稱:可至網路交易平台投資獲利,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國泰銀行帳戶。
110年5月15日21時51分許 3萬元 5 C○○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6日16時20分許起,傳送訊息向C○○佯稱:可至網路交易平台投資獲利,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國泰銀行帳戶。
110年5月17日18時34分許 1萬元 6 W○○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6日起,傳送訊息向W○○佯稱:可至網路交易平台投資獲利,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國泰銀行帳戶。
⑴110年5月15日19時35分許 ⑵110年5月15日19時41分許 ⑴3萬元 ⑵4萬元 111年度偵緝字第1629號 附件二: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1年度偵字第2190號
被 告 F○○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4樓之3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與貴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83號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
F○○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得預見將自己個人證件提供他人使用於申辦第三方支付代收款項服務,常與詐欺犯罪者之不法行徑相關,並藉此避免執法人員追緝,以及隱匿相關犯罪所得,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將其個人國民身分證、健保卡等資料,提供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收取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對價。
嗣該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取得上開資料後,以F○○名義向鴻捷全球有限公司(下稱鴻捷公司)申辦代收款項服務,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以超商代碼繳費方式,繳款如附表所示金額給鴻捷公司,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F○○名義向鴻捷公司提領現金,以此製造資金流向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證據清單:
(一)被告F○○於另案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f○於警詢之證述。
(三)告訴人f○提出之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及對話紀錄各1份。
(四)鴻捷公司函附之收據1份。
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
被告以提供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等資料之一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欺數被害人之財物及洗錢,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四、併案理由:
被告F○○前因同時提供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及其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而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1595號至第1631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創股)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83號案件審理中,有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稽;
本件與前案之犯罪事實係一行為侵害數被害人法益,核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法律上同一案件,爰請貴院併予審理。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檢 察 官 Q○○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犯罪手法 告訴人 繳費或匯款時間 超商代收第二段條碼 金額(新臺幣) 及金流代收業者 1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f○佯稱:可至BIT交易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僅需將款項轉帳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以超商條碼繳費。
f○ 110年5月21日16時11分許 010521KM00000000 1000元 鴻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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