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95號
上訴人
即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孫常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洗錢防制法嗣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是認有命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諭知本案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書嫺
法官陳永盛
法官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書記官李偲琦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