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金訴,191,2024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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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9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森(原名林華定)



選任辯護人  黃有衡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關於告訴人姓名「陳欽如」部分,均更正為「陳如欽」。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1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姓名誤繕之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裁定予以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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