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金訴緝,7,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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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柏毅




選任辯護人 陳令宜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3號、110年度偵字第7833號、110年度偵字第8235號、110年度偵字第10637號、110年度偵字第13747號、110年度偵字第14870號、110年度偵字第15531號、110年度偵字第15790號、110年度偵字第16534號、110年度偵字第20060號、110年度偵字第22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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