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20號
原 告 朱加程
被 告 莊竣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原告對被告陳弘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陳弘宇業經本院通緝在案,待被告陳弘宇到案後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