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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3號
附民原告 周芯榆
被 告 林聖偉
林昇輝
蔣政宏
陳相霖
張文滄
賴永翔
王譯萱
黃若芯
王思涵
郭琬宜
潘韋帆
許瑞昌
康元鐏
林靜莉
劉立文
李章鈺
林瑞鴻
上列被告林聖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4號),經原告對上列被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胡家瑋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葉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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