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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涂珄瑝
被 告 張凱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秋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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