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附民,235,2024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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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5號
原 告 蔡孟錦 地址詳卷
被 告 黃素慧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及理由欄內關於「葉孟錦」之記載,均更正為「蔡孟錦」。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及理由欄內關於「葉孟錦」之記載,顯係誤載,均更正為「蔡孟錦」。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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