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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89年度訴字第297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1年8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甲○○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均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甲○○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顯然有誤,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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