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6,訴,3198,20090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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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19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楊水柱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4 月29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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