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6,附民,161,2008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謝枚霏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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