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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2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壬○○
己○○
前列 二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李汶哲律師
吳晉賢律師
被 告 乙○○
丙○○
前列 二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被 告 子○○
寅○○
癸○○
前列 三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被 告 甲○○
前列 一人
選任辯護人 蘇榮達律師
蘇俊誠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林鴻駿律師
被 告 辛○○
被 告 庚○○
被 告 丑○○
被 告 戊○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12月11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曾仁勇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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