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6,訴緝,145,20081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緝字第14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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