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7,訴緝,205,20081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緝字第20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11月2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鳳山分庭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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