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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5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 條第1項販賣第一毒品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97年8 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一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
本院審酌被告販賣品海洛因予乙○○、戊○○、丙○○及甲○○等人多次,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且為確保後續刑事訴訟審理程序之進行,認不能因具保而使之取代,因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代昌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温文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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