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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25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癸○○
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76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癸○○、丑○○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癸○○與丁○○(業經本院通緝中)同居多年並育有1 子,為事實上夫妻關係,2 人以召集民間互助會為業,被告丑○○為丁○○之母,負責招募會員及收取會款,渠等自民國94年7 月間起,招募如附表二所示之互助會,約定在高雄縣鳳山市○○○路90號等處開標,採內標制,以寫標單方式,每次以投標金額最高者得標,再由丁○○、癸○○、丑○○向上開互助會會員收集會款交由得標會員,並收取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8000元不等之服務費。
詎丁○○竟與癸○○、丑○○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連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未經如附表一所示各互助會之會員辛○○等人同意,即偽造標單,逕以上開會員名義投標而標得會款,致不知情之上開互助會會員陷於錯誤,交付會款,詐取共約519 萬2000元(各次詐得之會款詳如附表一),足生損害於上開互助會各會員。
嗣丁○○、癸○○、丑○○因資金週轉不靈,於95年7 月中旬倒會,方悉上情,因認被告癸○○、丑○○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同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學理上所稱之「傳聞證據排除法則」,而依上開法律規定,傳聞證據原則上固無證據能力,但如法律別有規定者,即例外認有證據能力。
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規定,惟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之5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證據,業經被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訴字卷第241 頁),本院審酌該等傳聞證據作成時之狀況,並無違法或不當等不宜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前開說明,均得作為證據。
四、公訴人認被告癸○○、丑○○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以:證人子○○、庚○○、丙○○、戊○○、寅○○、壬○○、己○○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述,告訴人所提供之會單24紙、癸○○之名片、被告丁○○提出之會單等件,資為論據。
訊據被告癸○○、丑○○均堅決否認有何偽造文書等犯行,被告癸○○辯稱:會是丁○○起的,由她自行處理,我頂多載她去開會,或朋友託我轉交會錢給她,我對於丁○○有無冒標完全不清楚等語;
被告丑○○則辯稱:我雖然也有招募會員,但我與丁○○是併會,會一起開,但早在93年間就已切割,丁○○與我分別有自己的會員,收取、支付會員的錢都是分開負責,起訴書上被冒標的會都是丁○○的,與我無關,她止會後,我還有把我的會繼續開完等語。
經查:
(一)被告癸○○與丁○○同居多年並育有1 子,為事實上夫妻,被告丑○○則為丁○○之母。
丁○○招募如附表二所示之互助會後,約定在高雄縣鳳山市○○○路90號開標,採內標制,以投標金額最高者得標,丁○○每會並收取3000元至8000元不等之服務費,詎丁○○於95年7 月中旬,即因資金週轉不靈宣布止會等情,業經證人子○○、庚○○、丙○○、戊○○、寅○○、壬○○、己○○、辛○○等會員證述在卷,並有告訴人提出之會單24紙附卷可佐,此為被告癸○○、丑○○所不爭執,上情堪可認定。
(二)證人即告訴人子○○、庚○○、丙○○、戊○○、寅○○、壬○○、己○○等人雖於檢察事務官前均證稱:我有參加癸○○、丑○○、丁○○所招募之互助會,因癸○○與丁○○是同居人,這個會是他們2 人一起招募的,癸○○有跟丁○○來收過會錢,丑○○也有收過會錢等語,惟查:(1) 參以證人子○○、庚○○、丙○○、寅○○、壬○○、己○○等人於審理中之證詞,及起訴書附表一所示遭冒標之合會,可知庚○○、丙○○2 人加入之會數最多,渠2 人除為自己跟會外,尚代理其他人向丁○○跟會、標會,故渠2 人經常至開標現場參與開標過程,庚○○更證稱其每次開標均會到現場看開標,然對於被告癸○○於渠等合會負責之部分為何,證人庚○○於審理中證稱:「(你去參加標會,都是誰主持開標?)丁○○。」
、「(癸○○在場作何事?)泡茶、喝酒、聊天。」
「(你如何認定癸○○知道丁○○冒標之事?)他們是同居人,我每次開會都會去看標多少,他們每天都要開標,星期天除外,怎麼會不知道。」
(見本院訴字卷第115-117 頁),及證人丙○○於審理中證稱:「(癸○○有處理合會事件?)他起會邀我們,透過丁○○去收會錢。」
、「(癸○○跟合會有何關係?)他跟丁○○是同居人,丑○○是丁○○的媽媽。」
、「(癸○○跟你收過幾次會錢?)92年癸○○來邀我跟會,經過一段時間,他把所有的會轉交給丁○○,癸○○還有,因他們是同居人,並且一起收會錢。」
等語(見上卷第122-124 頁)。
足見上開證人乃因癸○○係丁○○之同居人,2 人一同生活,癸○○又常陪同丁○○至開標現場、收取會錢一情,即認癸○○對於冒標事情應無不知之理,而有與丁○○共同冒標犯行,惟此乃渠等一己之推論,要難遽採為被告癸○○有起訴書所載犯行之積極證據,癸○○當時雖為丁○○之同居人,惟並非對於合會會員之投標情形,會錢收取支付必然有所知悉參與,公訴人對於癸○○與丁○○間,是否就偽以會員名義投標,而因此詐取錢財之行為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部分,自應為相關舉證。
又參以證人庚○○每次既有到現場參與開標,然依其所見,開標之儀式係由丁○○一人所主持,癸○○縱有在場,亦僅在旁泡茶、聊天,顯難以僅因癸○○在場之故,即認其係合會會首,對合會事宜有所參與,況丁○○所招募之合會多達十數會,幾乎每天都有開標,足見其招募會數非少,會錢往來龐雜,亦非在一旁聽聞,即能對合會情形有所掌握瞭解;
另依癸○○所供稱:我在90年起了一個會,但在92年結束之後就沒有再起,丁○○和我在一起後,自93年就開始起很多會,有些會員是我的朋友、親戚,所以才會跟丁○○的會等語,核與證人丙○○證稱92 年 癸○○來邀其跟會,經過一段時間把會轉給丁○○等語相合,參以起訴書所列遭冒標之合會,時間均為94、95 年 間所起會,已難認上開合會與癸○○原先所招募之合會有何關連,況有些會員縱使係因認識癸○○、本來跟癸○○的會、或因癸○○招募之緣故方加入丁○○之合會,惟附表二所示之合會,不乏已正常開標多次之合會,是卷內既無足資認定被告癸○○等人招募會員之始即有詐欺之不法意圖之佐證,亦無從由癸○○曾經招募會員一情,即認定其有與丁○○共同冒標之情事。
(2) 又起訴書所載之合會之組成、運作、開標、收取會錢,被告3 人參與之情形,業經告訴人子○○、庚○○、丙○○、寅○○、壬○○、己○○於審理中證述在卷。
依證人庚○○於審理中證稱:我在75年底時跟過癸○○的會,後來丁○○說現在她和癸○○在做,叫我一直跟下去,被倒的這些會是丁○○找我跟的,丁○○的會裡還有分會,丑○○是分會的會首,我沒有跟丑○○的會,我是跟丁○○的會,丑○○曾經受丁○○之託來向我收過會錢2 、3 次,起訴書這些會有些是我的,有些是朋友的,壬○○是我同居人,他的會有時也是我在處理,我比較清楚狀況,他是跟丁○○的會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112-119 頁);
證人丙○○於審理中證稱:丁○○與丑○○是母女併會,我同時有跟丁○○、丑○○的會,丑○○邀我的就是丑○○來收,跟丁○○的就丁○○來收,有時丑○○會幫丁○○收會錢,但專跟丑○○的就只有3 會,92年癸○○來邀我跟會,經過一段時間,他就把所有的會轉交給丁○○,就是轉給丁○○去收會錢的意思等語(見上卷120-128 頁);
證人己○○於審理中證稱:我的會是尾會,但拿不到錢,丁○○說別人標走,當初是癸○○來邀的,大家認識,就說好,跟,丁○○、癸○○都有跟我收會錢,丑○○沒有來收過,倒會後我找癸○○比較多,但他沒有給我錢就找不到人了等語(見同上卷第171-173 頁);
證人壬○○於審理中證稱:當初是癸○○叫我跟會,我是因為癸○○的關係才跟會的,丑○○沒向我招會,癸○○、丁○○、丑○○都有來收會錢,丑○○較少,她是替丁○○收的,丁○○較多,癸○○則是開車跟丁○○一起來,標會我幾乎都有去,丁○○主持開標,癸○○也在現場,他在現場作什麼我不知道,我跟的會庚○○比較瞭解情形,我把會錢交給她,由她跟丁○○處理等語(見同上卷第174-181 頁);
證人辛○○於審理中證稱:之前有跟過丁○○的會,是丁○○來跟我邀的,要標會也找丁○○,丑○○沒有跟我聯絡過標會的事,我不知癸○○跟標會有何關係,但癸○○有時跟丁○○一起來跟我收錢等語(見同上卷第216-221 頁);
證人子○○於審理中證稱:我所跟的3 會,是丁○○出面向我招的,當時癸○○在場,我覺得他們2 人都是會頭,我沒有跟過丑○○的會;
大部分是丁○○跟我收會錢,因為我很準時拿給丁○○,癸○○沒來跟我收過,但丁○○跟我收會錢時,都是癸○○載她來,在開會現場會看到他們2 人,但丁○○較多,參加標會時,都是丁○○主持開標,癸○○在旁看我們開標,我沒有每次到現場,沒去的時候,就問丁○○標多少等語(見同上卷第165-170 頁)。
綜以上開證詞,足見丁○○招募之合會裡,確有其與丑○○所屬會員之差別,除證人丙○○外,其他證人均證稱:並非丑○○之會員等語,而證人丙○○加入之會數甚多,其亦能辨明其僅有3 會是跟丑○○的,足認被告丑○○供稱:我是與丁○○共會,93年底開始,我就跟丁○○切割,我招的人我自己負責,會金我也自己給,不過會還是一起標,除了丙○○有跟我的會外,其他人我不認識,我也不是他們的會首等語,並非虛妄,而值採信。
又丑○○雖曾向庚○○、壬○○收取過幾次會錢,惟其係為丁○○收取,業經證人庚○○、壬○○證述在卷,參以丑○○除自己招募之會員外,並未見有對丁○○之會員實際參與投標、開標、資金往來之事證,上開證人亦均證稱:渠等參加丁○○之合會,對於投標、繳納會款、領取合會金等事宜,均與丁○○聯絡等語,堪認並無事證足資證明被告丑○○對於丁○○之會員,有與丁○○共同冒標之犯行。
又對於合會金、會款之資金往來部分,參以上開證人之證詞,足見渠等亦大多是交給丁○○,若有交會款予癸○○,也都是癸○○開車載丁○○來收,才會看到癸○○等語,此與癸○○辯稱:我只有載丁○○去開會,或載她去收會錢,偶爾有朋友託我轉交會錢給丁○○等語,堪認相符,依癸○○與丁○○當時同居之情形觀之,其於家居生活中,開車搭載丁○○前往開標場所、收取會款,亦認符合常情,要難認其即有參與合會之實際運作,更未能遽斷其與丁○○有共同冒標之情事。
(3) 另參酌證人庚○○於審理中證稱:丁○○有時把我們的會賣給人家,我們都不知道,她賣好多會給丙○○,本來一會只有一個人能標,但丁○○會告訴其他人說有2 個人急用錢,有一個人要賣會,想吃會的人就拿出錢來買會,其實都是她捏造的等語;
及證人丙○○於審理中證稱:丁○○鼓勵我們吃會,賣我會之人,就要繳死會給丁○○,丁○○再繳給我,但丁○○都沒有繳給我等語;
證人寅○○於審理中證稱:我的會大部分是吃會,我跟丙○○是同居人,一起共同跟會,癸○○、丁○○當初是來找丙○○跟會,吃會的事是丁○○來問我,癸○○有跟我講吃會比較有利,但當時沒有講到實際有會可吃,後來有會可吃的時候,都是丁○○來跟我講等語(見同上卷第119-120 、123 、221-225 頁),益足證附表所示之合會之運作,係由丁○○所主持,上開合會之會首應為丁○○無誤,告訴人提出之會單上,並未見有被告癸○○之姓名,卷內雖存有癸○○之「互助會」名片1 張(見他字第87號卷第62頁),惟被告癸○○否認該張名片為其所有,並辯稱:我沒有看過那張名片等語,衡諸卷內並無證據顯示該名片係由何人提出,其取得名片之來源為何,是該名片是否確為癸○○本人所印製、交付,已非無疑,要不得遽憑採為不利於被告癸○○之認定。
公訴人之舉證,既未達確信被告癸○○為有罪之程度,即難以共同偽造文書等罪嫌相繩之。
(三)又告訴人提出之會單上,部分會單之會首,雖記載有「秋月」、「小蝶(即丁○○)」等文字,惟被告丑○○係與丁○○併會,2 人分別對所屬會員負責等情,業已認明如前,是上開會單,並不足以證明被告丑○○有共同冒標之犯行,又被告丑○○雖另聲請傳喚證人乙○○到庭證明其與丁○○之合會並非同會,而本院考慮上開證人之證詞已足明前情,而無傳喚證人乙○○到庭作證之必要,附此敘明。
又起訴書附表一所載遭冒標之合會中,僅有證人丙○○證述其曾跟被告丑○○3 會(寅○○為丙○○之同居人,2 人一同跟會,跟會之事宜係由丙○○代寅○○處理,業經證人寅○○於審理中敘明),並提出會單3 紙附卷(見本院訴字卷第148-150 頁),經本院核對後,僅有附表一編號5 以「小容」名義所跟之會,為本案起訴書所主張遭冒標之會。
而參諸該會係於95年1 月19日起會,期間至同年6 月29日止,共有33會,該會結束時,共有附表一編號2 、3 、11、15、16、19之會員戊○○、沈孟冬、子○○、丙○○尚未標會,堪認該會應有會員遭冒標之情事,惟參以被告丑○○辯稱:丙○○本來是跟丁○○的會,後來才跟我3 會,在95年6 月時,丙○○告訴我,因丁○○有會金還沒給她,所以她不再繳我的會的會錢,我就跟她講,既然這樣,我就把她的會還給丁○○,並將她所繳的活會會錢還給丁○○,我把她的會錢跟丁○○欠我的錢作抵銷後,也有跟丙○○講,我已經跟丁○○算清楚,我把會還給丁○○的時候,這幾個會都還是活會,之後有沒有被冒標我並不知情等語,又丙○○於95年6 月間,確實有因丁○○未給付合會金之緣故拒繳付丑○○會款一事,業經證人丙○○、寅○○於審理中確認無訛(見同上卷第127 、225 頁),堪認被告丑○○所辯非虛,尚值採信。
是丙○○對丑○○拒繳會款時,該合會尚未結束,而丁○○亦於95年7 月間,方宣布全面止會,是該合會在丑○○向丙○○表示要還給丁○○後,尚繼續開會直至結束,參諸被告丑○○與丁○○併會之模式,若為對方之會員,另一方即不會經手會款及會金之支付,故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該附表一編號5 之合會,係於95年6 月前,即被告丑○○將該合會與丁○○結算前即遭冒標,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難以之為不利被告丑○○之認定,尚無由認定被告丑○○有起訴書所指之冒標及詐取會款之犯行。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為訴訟上之證明,尚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上述犯行,揆之首開說明,自應為被告2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妙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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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互助會│冒標會│冒標會│冒標日期│得標│詐欺金額 │標息(元)│備註 │
│ │(附表 │員姓名│單上之│ │順序│(元) │ │ │
│ │二) │ │姓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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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號 │辛○○│依依 │不詳 │不詳│10萬8500 │1500 │詐欺金│
├──┼───┼───┼───┼────┼──┼─────┼────┤額計算│
│2 │3號 │戊○○│曉萍 │不詳 │不詳│7萬5900 │700 │方式為│
├──┼───┼───┼───┼────┼──┼─────┼────┤=會數*│
│3 │3號 │戊○○│陳慧如│不詳 │不詳│7萬9200 │600 │會員當│
├──┼───┼───┼───┼────┼──┼─────┼────┤期所繳│
│4 │9號 │盧宏明│宏明 │95/07/12│24 │8萬2800 │700 │金額( │
├──┼───┼───┼───┼────┼──┼─────┼────┤標金- │
│5 │3號 │寅○○│小容 │不詳 │不詳│9萬3000 │不詳 │標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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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4號 │壬○○│聰文兄│95/06/22│23 │7萬2000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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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4號 │壬○○│聰文兄│95/07/07│30 │8萬2800 │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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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3號 │壬○○│澎湖 │不詳 │不詳│7萬9200 │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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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3號 │壬○○│聰文嫂│不詳 │不詳│7萬9200 │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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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3號 │壬○○│聰文嫂│不詳 │不詳│8萬2800 │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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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3號 │己○○│彩妮 │不詳 │不詳│7萬9200 │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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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號 │子○○│米仔 │不詳 │不詳│7萬5600 │9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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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號 │子○○│小琳 │不詳 │不詳│8萬2800 │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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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號 │子○○│小玲 │不詳 │不詳│7萬5600 │9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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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3號 │子○○│小玲 │不詳 │不詳│7萬2600 │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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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3號 │子○○│米哥 │不詳 │不詳│7萬2600 │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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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號 │丙○○│小真 │不詳 │不詳│7萬2000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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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號 │丙○○│育真 │不詳 │不詳│7萬5600 │9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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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3號 │丙○○│廖太太│不詳 │不詳│7萬2600 │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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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4號 │丙○○│小真 │95/05/07│18 │7萬9200 │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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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4號 │丙○○│玉真 │95/05/27│22 │7萬2000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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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5號 │丙○○│小真 │95/06/02│11 │19萬7200 │3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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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6號 │丙○○│小蓉 │95/03/09│3 │7萬2600 │800 │ │
├──┼───┼───┼───┼────┼──┼─────┼────┤ │
│24 │6號 │丙○○│小真 │95/04/19│11 │7萬2600 │800 │ │
├──┼───┼───┼───┼────┼──┼─────┼────┤ │
│25 │8號 │丙○○│小真 │95/04/28│10 │7萬2000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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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1號 │丙○○│玲姐 │95/04/01│1 │7萬400 │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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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1號 │丙○○│輝仔 │95/04/06│2 │7萬400 │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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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1號 │丙○○│玲姐 │95/06/16│16 │7萬400 │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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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2號 │丙○○│榮仔 │不詳 │不詳│7萬1300 │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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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2號 │丙○○│蓉蓉 │95/06/17│11 │7萬1300 │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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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4會 │庚○○│阿惠 │95/03/07│6 │7萬9200 │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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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4會 │庚○○│阿華 │95/03/12│7 │8萬2800 │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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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4會 │庚○○│炳宏 │95/04/12│13 │7萬9200 │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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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4會 │庚○○│和興 │95/04/17│14 │7萬5600 │9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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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4會 │庚○○│佩珍 │95/06/12│25 │7萬5600 │9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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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4會 │庚○○│佩珍 │95/06/22│27 │7萬9200 │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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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4會 │庚○○│楊榮蘭│95/07/02│29 │7萬5600 │9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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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4會 │庚○○│炳宏 │95/07/12│31 │8萬2800 │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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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6會 │庚○○│阿慧 │95/04/24│12 │6萬6000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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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6會 │庚○○│阿智 │95/04/29│13 │7萬2600 │800 │ │
├──┼───┼───┼───┼────┼──┼─────┼────┤ │
│41 │6會 │庚○○│輝哥 │95/05/09│15 │7萬2600 │800 │ │
├──┼───┼───┼───┼────┼──┼─────┼────┤ │
│42 │6會 │庚○○│阿桐 │95/06/24│24 │7萬2600 │800 │ │
├──┼───┼───┼───┼────┼──┼─────┼────┤ │
│43 │6會 │庚○○│高仔 │95/06/29│25 │7萬2600 │800 │ │
├──┼───┼───┼───┼────┼──┼─────┼────┤ │
│44 │6會 │庚○○│桂花 │95/07/04│26 │7萬2600 │800 │ │
├──┼───┼───┼───┼────┼──┼─────┼────┤ │
│45 │6會 │庚○○│佩珍 │95/07/09│27 │6萬6000 │1000 │ │
├──┼───┼───┼───┼────┼──┼─────┼────┤ │
│46 │7會 │庚○○│阿萍 │95/04/23│10 │7萬9200 │800 │ │
├──┼───┼───┼───┼────┼──┼─────┼────┤ │
│47 │7會 │庚○○│琳琳 │95/04/28│11 │7萬9200 │800 │ │
├──┼───┼───┼───┼────┼──┼─────┼────┤ │
│48 │7會 │庚○○│美華 │95/05/23│16 │7萬9200 │800 │ │
├──┼───┼───┼───┼────┼──┼─────┼────┤ │
│49 │7會 │庚○○│王小姐│95/06/13│20 │7萬9200 │800 │ │
├──┼───┼───┼───┼────┼──┼─────┼────┤ │
│50 │7會 │庚○○│化仔 │95/06/18│21 │8萬2800 │700 │ │
├──┼───┼───┼───┼────┼──┼─────┼────┤ │
│51 │7會 │庚○○│涂先生│95/06/23│22 │7萬9200 │800 │ │
├──┼───┼───┼───┼────┼──┼─────┼────┤ │
│52 │7會 │庚○○│高仔 │95/06/28│23 │7萬2000 │1000 │ │
├──┼───┼───┼───┼────┼──┼─────┼────┤ │
│53 │7會 │庚○○│花仔 │95/07/08│25 │7萬2000 │1000 │ │
├──┼───┼───┼───┼────┼──┼─────┼────┤ │
│54 │7會 │庚○○│婷慈 │95/07/13│26 │7萬2000 │1000 │ │
├──┼───┼───┼───┼────┼──┼─────┼────┤ │
│55 │8會 │庚○○│紅茶 │95/06/08│18 │7萬5600 │900 │ │
├──┼───┼───┼───┼────┼──┼─────┼────┤ │
│56 │8會 │庚○○│婷慈 │95/06/28│22 │7萬2000 │1000 │ │
├──┼───┼───┼───┼────┼──┼─────┼────┤ │
│57 │8會 │庚○○│甲○○│95/07/13│25 │7萬2000 │1000 │ │
├──┼───┼───┼───┼────┼──┼─────┼────┤ │
│58 │10會 │庚○○│阿英 │不詳 │不詳│6萬8200 │800 │ │
├──┼───┼───┼───┼────┼──┼─────┼────┤ │
│59 │10會 │庚○○│阿英 │不詳 │不詳│6萬2000 │1000 │ │
├──┼───┼───┼───┼────┼──┼─────┼────┤ │
│60 │10會 │庚○○│枝仔 │不詳 │不詳│6萬8200 │800 │ │
├──┼───┼───┼───┼────┼──┼─────┼────┤ │
│61 │10會 │庚○○│枝仔 │不詳 │不詳│6萬8200 │800 │ │
├──┼───┼───┼───┼────┼──┼─────┼────┤ │
│62 │10會 │庚○○│菊仔 │不詳 │不詳│6萬2000 │1000 │ │
├──┼───┼───┼───┼────┼──┼─────┼────┤ │
│63 │10會 │庚○○│菊仔 │不詳 │不詳│6萬8200 │800 │ │
├──┼───┼───┼───┼────┼──┼─────┼────┤ │
│64 │10會 │庚○○│阿惠 │不詳 │不詳│6萬2000 │1000 │ │
├──┼───┼───┼───┼────┼──┼─────┼────┤ │
│65 │10會 │庚○○│婷慈 │不詳 │不詳│6萬2000 │1000 │ │
├──┼───┼───┼───┼────┼──┼─────┼────┤ │
│66 │11會 │庚○○│阿玲 │95/06/01│13 │7萬400 │800 │ │
├──┼───┼───┼───┼────┼──┼─────┼────┤ │
│67 │11會 │庚○○│婷慈 │95/07/11│21 │6萬4000 │1000 │ │
├──┼───┼───┼───┼────┼──┼─────┼────┤ │
│68 │14會 │庚○○│吳太太│95/06/27│2 │6萬4000 │1000 │ │
└──┴───┴───┴───┴────┴──┴─────┴────┴───┘
附表二
┌───┬──────────────────┐
│互助會│ 互助會內容 │
│編號 │ │
├───┼──────────────────┤
│1 │94年7月19日起,迄95年5月19日止, │
│ │共31會,會金5000元,採內標,每月 │
│ │9、19、29日開標 │
├───┼──────────────────┤
│2 │95年1 月8 日起,迄95年7 月3 日止, │
│ │共36會,會金3000元,採內標,每月3 │
│ │、8 、13、18、23、28日開標 │
├───┼──────────────────┤
│3 │95年1 月19日起,迄95年6 月29日止,共│
│ │33會,會金3000元,採內標,每月 │
│ │4、9、14、19、24、29日開標 │
├───┼──────────────────┤
│4 │95年2月12日起,迄95年8月7日止, │
│ │共36會,會金3000元,採內標,每月 │
│ │2、7、12、17、22、27日開標 │
├───┼──────────────────┤
│5 │95年2月22日起,迄95年12月2日止, │
│ │共29會,會金10000元,採內標,每 │
│ │月2、12、22日開標 │
├───┼──────────────────┤
│6 │95年2月28日起,迄95年8月9日止, │
│ │共33會,會金3000元,採內標,每月 │
│ │4、9、14、19、24、29日開標 │
├───┼──────────────────┤
│7 │96年3月8日起,迄95年9月3日止, │
│ │共36會,會金3000元,採內標,每月 │
│ │3、8、13、18、23、28日開標 │
├───┼──────────────────┤
│8 │96年3月13日起,迄95年9月8日止, │
│ │共36會,會金3000元,採內標,每月 │
│ │3、8、13、18、23、28日開標 │
├───┼──────────────────┤
│9 │95年3 月17日起,迄95年9 月12日止, │
│ │共36會,會金2000元,採內標,每月 │
│ │2、7、12、17、22、27日開標 │
├───┼──────────────────┤
│10 │95年3 月26日起,迄95年8 月26日止, │
│ │共31會,會金3000元,採內標,每月 │
│ │1、6、11、16、21、26日開標 │
├───┼──────────────────┤
│11 │95年4月1日起,迄95年9月6日止, │
│ │共32會,會金3000元,採內標,每月 │
│ │1、6、11、16、21、26日開標 │
├───┼──────────────────┤
│12 │95年4 月27日起,迄95年9 月27日止, │
│ │共31會,會金3000元,採內標,每月 │
│ │2、7、12、17、22、27日開標 │
├───┼──────────────────┤
│13 │95年5月16日起,迄95年11月11日止 │
│ │,共36會,會金3000元,採內標,每 │
│ │月1、6、11、16、21、26日開標 │
├───┼──────────────────┤
│14 │95年6 月22日起,迄95年11月27日止, │
│ │共31會,會金3000元,採內標,每月2 │
│ │、7 、12、17、22、27日開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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