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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醫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日九十七年度醫訴字第二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10月3 日97年度醫訴字第2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所涉違反醫師法罪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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