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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選任辯護人 李帝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既遂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走私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分別於民國97年6 月30日執行羈押、同年9 月30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審酌本件雖已審結並判處被告無期徒刑在案,顯非能以具保即足確保被告日後上訴審審判之到庭或裁判確定後之執行,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應認上述重罪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屬存在,應自97年1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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