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丁○○
乙○○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本院95年度訴字第10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略以:被告於民國(下同)93年8 月間起陸續向原告推銷投資鑽矽公司股票、港都網、豐利等公司網咖電腦機台案件,總投資金額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
嗣原告發現遭被告詐欺,致原告受騙,因而受此不法侵害,身心異常痛苦。
被告3 人應為損害賠償,並求為判決被告3 人應給付原告200 萬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語。
二、被告甲○○、乙○○則以:未對原告詐欺等語置辯,並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被告丁○○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3 人被訴常業詐欺等一案,業經本案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